A门诊部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A门诊部向王女士高价销售医美产品,但案涉16支产品中有11支已过保质期,进行操作的医师虽具有美容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资质,但其在操作当时,尚未完成在该门诊部的执业备案,而A门诊部亦未对医师资质等情况事先披露,相关行为均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彩六做一次医美打16针花了25万元,事后发现这16针中大多数都过期了,该如何维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共52万元。
因此,南山法院依法认定A门诊部在为王女士提供案涉医疗美容服务中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欠条,判令A门诊部退还王女士已实际支付款项13万元,并赔偿三倍价款39万元。B公司作为A门诊部的独资法人股东,因未就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提交任何证据,应对A门诊部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女士以周经理为A门诊部、B公司招揽客户为由,要求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注射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容貌几乎毫无变化,她进一步追问美容项目详细信息并索要手术记录后,发现注射的产品大多已过保质期。王女士认为自己遭遇欺诈,遂将B公司、A门诊部和周经理诉至南山法院,要求撤销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与欠条、退还已付款项并赔偿三倍损失。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医疗美容是王女士为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满足更高审美需求而选择的服务项目,符合生活消费特征;A门诊部、B公司亦有别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本案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据了解,A门诊部为B公司成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包括医疗美容。2022年3月,王女士在B公司品牌加盟商周经理的推荐、陪同下,前往A门诊部参观、听讲座,并于当天支付预付款5万元。几天后,王女士与B公司签订《形象设计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对王女士进行综合形象设计,费用5万元且可抵用消费项目款。同日,王女士又与A门诊部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书》,约定王女士接受A门诊部玻尿酸注射下巴、额头、唇珠等美容项目,共计25.78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现场支付8万元,由周经理代为支付5.78万元,并向A门诊部出具一份7万元的欠条。当晚,王女士即在A门诊部接受了全部的美容项目服务,共注射16支透明质酸钠凝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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