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涉案房屋是由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应视为对李某某个人的赠与,并非是岳某某、李某某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故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2、岳某某、李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共同财产,法庭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装修款均由岳某某支付,应视为由岳某某个人财产支付。基于涉案房屋已经装修完毕,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某某,故李某某应该补偿岳某某装修费104万元。
云南3D据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3月13日消息, 李某某(男)和岳某某(女)系同学关系,2019年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订婚仪式上岳某某收到李某某的彩礼100万元。两人因办理婚礼时不到法定婚龄,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两人举行婚礼,之后李某某的母亲向岳某某借彩礼10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承诺五年内归还并支付利息,婚房登记在李某某名下。
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某于2023年起诉岳某某主张返还彩礼100万元和订婚期间赠予女方的“五金”饰品、名贵烟酒等,岳某某要求李某某退还房子装修费104万元,并分割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及物品,同时另案起诉李某某的母亲退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
在婚房装修期间,岳某某共支付装修费、设计费、家具家电费等104万余元。2021年岳某某生下女儿李小某,2022年岳某某出资2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同年李某某出资1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货车,登记在岳某某名下。
3、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生育情况应当作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李某某、岳某某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已有婚姻之实。岳某某自认收到彩礼现金90万元和“五金”等饰品,彩礼价值远远超出本地区彩礼习俗标准,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生育、开销情况等因素,将首饰、酒类折价与现金彩礼一并处理,酌定岳某某返还李某某彩礼80万元(李某某母亲向岳某某借款100万元另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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