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消费者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反悔权的目的,旨在减少消费者的购物风险,增强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些商家为规避无理由退货的刚性约束,将商品转至二手平台出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二手交易市场的秩序,涉嫌多重违法。
一些商家和少数人故意把本不属于二手的商品转至二手平台销售,企图将二手平台变成无理由退货的“避风港”,也折射了监管没有完全到位的治理短板。对此,须综合施策标本兼治。首先,电商平台和二手平台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频繁在两个平台之间转移商品的账号进行监控和限制,必要时,应对屡教不改的商家和个人作出终身不得入驻平台的“一次性死亡”惩罚,从源头上扎紧二手平台商品上架的“栅栏”。
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大惩治力度,对违规商家和个人既要依法追究其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也要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对其套牢法律责任的“紧箍”,使之面对全链条法律责任追究的沉重代价,主动知敬畏、存戒惧、守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和个人在售卖二手商品中,保证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为规避无理由退货法律责任,一些商家和少数人把本不属于二手交易范畴的商品列入其中,本质上是在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民事侵权。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对合规经营的同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已涉嫌不正当竞争。这种做法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不容小觑。
首先需要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的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只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现实中,不少人在二手平台售卖商品,大多是为了处置旧货。消费者即使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也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非卖货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本案中,被告从第三方批量购买宠物用品,然后再加价出售给原告,实际上是打着售卖二手商品的幌子营利,已超出一般二手平台用户转让、处置闲置物品的合理范围,其出售案涉产品的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符合法律规范。
速盈平台与购买全新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能否“七日无理由退货”?近日,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商品退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由于卖家在此次交易中“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该二手商品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5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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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昌都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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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固原z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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